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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妇女自愿的不属于犯罪吗?

拐卖妇女罪妇女自愿的不属于犯罪吗?

一、拐卖妇女妇女自愿的不属于犯罪吗?

不属于犯罪自愿的话,那不叫拐卖,叫自由恋爱。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我国的司法解释是这样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犯罪行为。

二、拐卖妇女儿童的基本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 xìng,既包括具有China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chū售shòu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 xìng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处罚: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肝 gan 肝 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妇女自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呢,跟随被拐卖妇女儿童能否计入总数:我们认为,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四)jiān銀被拐卖妇女的认定根据1991年“两高”《解答》的规定,这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 xìng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项规定处罚。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jiān銀行为,则不在此列。比如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又自愿地与拐卖人那个,任拐卖人jiān銀,就jiān銀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之性 xìng质,不应适用本法第240条第1款“jiān銀被拐卖妇女”之规定。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明知而与之那个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jiān銀幼女犯罪的本质,应适用该项规定。总之,这里的“jiān銀被拐卖妇女”,必须是在性 xìng质上已构成强jiān罪或jiān銀幼女罪的jiān銀行为(但jiān銀既遂与未遂在所不问)。

(五)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銀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銀的认定这里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1)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銀,即指采用引诱、欺骗、强迫方法使被拐卖妇女卖銀。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限于拐卖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是先有引诱、强迫妇女卖銀的行为尔后又起意将妇女出卖的,或者拐卖妇女之后,又通过各种途径对该被拐卖妇女引诱、强迫而使其卖銀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引诱卖銀罪(当对象为不满14周岁少女时,则为引诱幼女卖銀罪)或强迫卖銀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2)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銀。这一情节中,要求拐卖人明知收买人迫使该妇女卖銀。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收买人将妇女买去是迫使其卖銀,对行为人追究这一行为的刑事责任(表现为从重处罚)没有合理根据,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六)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kǔn绑bǎng、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銀、jiān銀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 zì 杀shā在内。如果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故意对被拐卖妇女儿童实施杀害或重伤,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重伤)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由绑架行为构成。那么,对于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本法第239条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绑架罪的一个从重情节,故意重伤作为从重情节,根据“举重明轻”逻辑,也内涵于法条之中,因此对行为人不必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就存在着矛盾之处,尚须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七)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论行为人是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的客观行为中之何种,只要其具有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目的,均与此情节符合,而不要求实际上已将妇女儿童卖至境外,离开国境线 xiàn。“境外”是指我国国境以外的国 guó 家jiā 和地区,以及回归之前的台、港、澳地区,香xīang港găng、澳门已经回归China,因此不应包括在“境外”之中。

(八)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采用偷盗的方fāng式使婴儿脱离其监jiān 护hù人的监jiān 护hù,有时候公安部门打拐时解救被拐卖儿童,因为婴儿没有认知能力,没有办法找到婴儿亲生父母,给被拐卖者造成终生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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